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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

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广东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意见》是我省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服务广大学习者的重要举措。请高校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实施规划,掌握工作动态,确保稳妥推进。

  二、高校应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校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由高校自主决定的事项,应以严谨科学、公平公正、实质等效为原则,制定可具体操作的细则。高校实施办法需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我厅备案后实施。

三、高校应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工作交流,《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我厅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研讨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工作联系方式:本科高校联系省教育厅高教处,电话:37627855;高职院校联系省教育厅职终处,电话:37627715。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

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学分银行管理制度,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 1988-2017)以及《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工作方案》(粤教高〔2015〕125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高等教育的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制度,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创新制度安排,建立有效通道,方便学习者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学习同类课程获得的学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

  (二)坚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高等学校是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主体,学校要承担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的主体责任,确保为学习者提供高质有效的教育服务。

  (三)坚持实质等效。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技能及能力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主体的要求。

  (四)坚持规范有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学分认定办法,制定公开透明的转换程序,完善严格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确保有序推进。

  (五)坚持标准引领。坚持以标准化为抓手,不断提高认定和转换的质量,不断创新学分银行制度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初步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促使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成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有力支撑。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的各类在籍学生。

  (二)适用专业:广东省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科专业。

  (三)适用领域:境内外高等学校本专科之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五、具体办法

  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二)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通过专升本统一考试的学生和专业除外。

  3.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课程的学分。 

  4.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进入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习,原所学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和高等学校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高等学校学分相近或相同的对应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在线课程学习证书是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学习证书。

  2.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各高等学校以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为依据认定和转换对应课程的学分。

  (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

  2. 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七)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培训证书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

  2.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4.培训证书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学分,有效期为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 3 年内。

  (八)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业绩类成果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竞赛奖励等。

  2.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省级以上技能、专业竞赛等竞赛奖励奖项,根据竞赛内容、级别和名次,经评审后可认定和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4.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技能大师和工匠大师,其所学专业与其专长相匹配,相应高等学校应承认其成果并分配相应学分。    

  5.职业经历、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专利版权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实施方式与要求

  (一)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制定学分认定和转换实施办法。

  (二)省教育厅支持同区域、同层次高等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采用协议、联盟等方式,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形式,简化课程认定程序,扩大课程认定范围,增加学生学习外校课程机会。

  (三)省教育厅鼓励不同高等学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以课程为基础的学分认定试点,探索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和转换其他类型学习成果和学分的实施办法,另文制定公布。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解释权在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