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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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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要求,结合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实际情况,我校拟定2023年将向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提出6个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为顺利推进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信息表

首次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院系

学位授予门类

批准文号

2019

互联网金融

020309T

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学

教高函[2019]7号

日语

050207

外国语学院

文学

2020

工程造价

120105

建设学院

工学

教高函[2020]2

服装与服饰设计

130505

艺术系

艺术学

2021

自动化

080801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工学

教高函[2021]1

土木工程

081001

建设学院

工学

 

二、工作要求

(一)对照《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找差距,根据差距确定专业重点建设内容。

(二)凝练专业特色,提高专业建设水平,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收集、补充、整理支撑材料,并形成新增学士学位评审专项档案。

三、审核程序

(一)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1),依据《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撰写《专业自评报告》。

(二)各专业所在院(系)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情况进行评议考查,评审专家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及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原则上每个专业不少于5人。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现场考察。

(四)学校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授权专业。

(五)学校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核结果和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位委员会。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专业评审材料填报、自评

请相关专业按《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1)和撰写《专业自评报告》,专业简况表、自评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于2022年12月20日前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处。

(二)专家论证、评审

1.各专业所在院(系)组织专家对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2.相关院(系)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和评审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修改稿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处。

(三)校级专家组现场考察

根据各专业申报材料、通讯评审结果,学校组织校级专家组对拟授权专业进行现场考察。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处将拟授权专业的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及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五)公示、上报

1.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处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结果和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报省学位办备案。

五、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

(一)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经备案通过的专业予以确认,并于当年下发公文,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

(二)学校审核未通过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未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

附件:

1.《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2.《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处

                                   2022年7月12日